《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解讀
來源: 時間:2018-12-10 閱讀:0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共8章37條,內容全面、規定明確,覆蓋了黨支部建設的各領域、各方面,是我黨歷史上第一部關于黨支部工作的基礎主干法規,是新時代黨支部建設的基本遵循。
《條例》自2016年7月中央就開始專題研究,先后形成230多萬字的理論歷史研究資料和40個課題研究報告,到151個黨支部蹲點調研,訪談861名黨支部書記,發放調查問卷3萬份,并開展專家研討?!稐l例》初稿形成后,廣泛征求意見。2018年8月以來,《條例》稿先后報經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9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稿。10月28日,中央印發《條例》。
《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黨的組織體系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對《黨章》規定的黨支部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黨章規定黨支部“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條例》在具體規定中,從黨支部的組織設置到基本任務,從工作機制到組織生活,從支委員會建設到領導保障,都著眼教育管理監督好黨員、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好群眾,給黨支部明任務、壓擔子,強調各級黨組織要為黨支部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指導、幫助、促進黨支部切實擔負起黨章賦予的職責。
《條例》對黨支部的設置形式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總結基層成功經驗,著眼鞏固完善傳統領域黨支部建設、拓展建設新興領域黨支部,規定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同時區別不同情況,提出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主要明確了4類情形:一是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二是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于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三是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四是流動黨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支部。
《條例》對黨支部的主要任務作了具體要求:
《條例》以《黨章》規定的黨支部8項基本任務為基準,對村、社區、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高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流動黨員、離退休干部職工等領域和群體的黨支部,分別提出不同的重點任務。如對村和社區黨支部,強調全面領導隸屬本村、本社區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黨支部,強調按規定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對高校中的黨支部,強調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黨支部,強調團結凝聚職工群眾,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對社會組織中的黨支部,強調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對事業單位中的黨支部,強調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對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支部,強調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開展工作;對流動黨員黨支部,強調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過好組織生活;對離退休干部職工黨支部,強調引導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結合自身實際發揮作用等。這些重點任務,體現不同領域和群體特點,突出政治功能,強化核心職責,既是任務清單,也是工作標準,對各類黨支部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條例》對黨支部的工作機制作了明確規定:
黨支部開展工作,包括組織領導、議事決策、日常運行等,必須要有相應的機構和健全的機制。《條例》總結歷史傳統、現實經驗,將黨支部工作機制主要設計為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及其會議、黨小組及其會議。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安排的任務。同時,《條例》對各個會議召開的頻次、職權和任務、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如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有了這個機制,黨支部日常工作運行就有了一個基本遵循。
《條例》明確了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為保證黨支部黨員大會質量,《條例》明確規定,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另外,《條例》首次在黨內法規中,以專條的形式對黨小組作出規定,明確了黨小組的劃分原則、工作任務和職責、黨小組組長的任命及產生方式、黨小組會的召開等。
《條例》對提高組織生活質量作了明確要求:
組織生活是黨支部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的基本方式。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黨支部組織生活,提出參加支部生活是共產黨員應盡的義務,強調要堅持“三會一課”制度,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為全黨作出表率。《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規定了“三會一課”和主題黨日、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談心談話等黨支部開展組織生活的基本形式,并對其頻次、內容、程序等作出具體規范,確保黨支部的組織生活能夠經常開展、取得實效。在這里還要說明,《條例》對黨支部執行組織生活制度體現了從嚴從實的要求,提出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同時充分考慮黨員實際,明確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不轉接組織關系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關于黨支部的任期。十九大黨章對基層組織任期作出修訂,支部委員會任期由原來的兩年或三年修改為三至五年。今年6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依據黨章,區分村、社區和其他基層單位,對黨支部任期分別規定為5年和3年?!稐l例》將這一規定上升為黨內法規,有利于從制度上保障和加強村、社區黨組織對本地區工作和基層治理的領導,同時便于統籌安排基層黨委和黨支部換屆工作。
《條例》對加強黨支部委員會建設作了明確規定:
抓支部關鍵要抓書記?!稐l例》針對黨支部建設薄弱環節和黨員群眾呼聲,對加強黨支部書記隊伍建設作出具體規定。一是規范了黨支部書記選任條件,明確了村、社區,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不同領域黨支部書記的選拔渠道,以拓寬視野、嚴格標準,把優秀的黨員選拔為黨支部帶頭人。二是提出了加強黨支部書記培訓和激勵措施,明確規定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干部教育培訓規劃,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范培訓)。在激勵方面,提出注重從優秀村、社區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鎮和街道領導干部,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三是強化了對黨支部書記的管理監督,明確建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工作機制。
《條例》對抓好黨支部建設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對各級黨委(黨組)和黨委組織部門抓好黨支部建設作出明確規定。一是強調了各級黨委(黨組)抓黨支部建設的主體責任,提出黨委(黨組)要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黨委(黨組)書記要帶頭建立黨支部工作聯系點,縣級黨委每年要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等。二是規定了黨委組織部門的具體責任,強調要經常對黨支部建設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同時,作出一條重要規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注意通過黨支部了解掌握黨員干部日常表現,干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這既有利于發揮黨支部熟悉黨員、了解黨員的重要作用,同時也強化了黨支部在組織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強化了對抓黨支部建設的監督問責,提出村、社區黨支部工作納入縣級黨委巡察監督工作內容,明確把抓黨支部建設列入各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重要內容,對黨支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應當按照規定嚴肅問責。四是加強了對黨支部開展工作的保障措施,強調各級黨組織應當為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給予經費保障,并對落實村和社區黨支部書記報酬待遇、給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工作經費支持等作出規定。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