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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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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

來源: 時間:2012-09-17 閱讀:0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明確監督工作內容和程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參照建設部《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境內依法實施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質量監督工作的,適用本規定。

  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參照執行。

  第三條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應在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向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的建設單位提供《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

  第四條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在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時填寫《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資質證書副本;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及合同;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五)全套施工圖紙、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六)《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及表列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檢測技術人員等的資格證書;

  (七)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規劃。

  上述資料中的各類證件一般應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審核后將原件退回。如不能提供原件者需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第五條監督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建設單位提交資料的審核,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資料核查表》。對提交資料不全或資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補報有關資料。

  第六條監督機構對經過資料核查符合要求的工程,應在《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中簽署符合條件、同意受理監督的意見,簽發《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

  第七條監督機構在簽發《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2名以上監督員組成工程質量監督組,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具體工作。

  監督組人員在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時,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證》。

  第八條監督機構組成工程質量監督組后,應當針對工程規模、性質、特點,編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并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規定的主要監督內容和配合檢查內容,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在首次監督工作會議時由監督組送達工程有關各方。監督組根據監督檢查中的需要,可以對監督工作方案進行及時調整和補充。

  第九條建設工程開工時,監督機構應在施工現場召集由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參加的首次監督工作會議:

  (一)介紹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監督組組成人員;

  (二)告知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內容、方式以及監督工作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技術標準等;

  (三)明確工程參建各方相關配合監督檢查事宜;

  (四)核查施工許可證;

  (五)核查由施工單位編制、經監理單位審核的施工組織設計;核查監理單位編制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核查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組成及相關任命文件;

  (六)核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員、資料員、取(送)樣員持證上崗及到位情況;核查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注冊資格證、見證人員上崗證以及各類人員到位情況;

  (七)簽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

  (八)填寫《建設工程質量首次監督會議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條監督機構采取隨機巡查和抽查方式,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不定期、不告知的巡查、抽查,主要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以及有關各方對工程實體質量合格結論的認定情況。

  第十一條監督機構應按照建設部《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規定的質量行為監督內容進行監督,同時還應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以下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一)抽查有關資料,監督建設單位有無明示或暗示工程參建單位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二)核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三)核查勘察、設計文件上的簽章、簽字情況,監督勘察、設計人員執業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出圖印章是否齊全;

  (四)抽查建筑材料、預拌混凝土、鋼結構構件、其他構配件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和見證取樣檢測資料、結構實體檢測報告,監督施工單位對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執行見證取樣送檢情況;

  (五)抽查旁站監理記錄,將監理工程師的檢查結論與現場抽查的實際情況對比,監督監理單位履行旁站監理責任的情況。

  監督機構每次檢查后均應當填寫《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記錄》。

  第十二條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建設部《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規定的工程實體質量監督內容進行監督,同時還應對以下工程資料抽查、核查:

  (一)抽查以下主要施工資料,監督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的情況:

  1、核查地下室防水、地面防水、屋面防水、建筑物垂直度、沉降觀測、幕墻及外墻三項性能檢驗、節能保溫測試、水、電、暖、通、智能等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檢驗資料;

  2、抽查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等施工質量技術管理記錄和質量驗收記錄;

  3、抽查地基處理資料,基礎、主體結構重點部位的砌體、混凝土、鋼筋、鋼結構、防水工程質量抽樣檢測資料;

  4、抽查專業建設工程中重點部位的檢驗(檢測)資料;

  5、核查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資料。

  (二)抽查以下主要監理資料,監督監理單位根據工程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的情況:

  1、監理單位簽認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紀要;

  2、監理單位對施工組織設計中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施工質量措施的審查記錄;

  3、監理單位簽認的工程材料進場報驗單、施工測量放線報驗單和隱蔽工程檢查記錄;

  4、監理單位對見證取樣和送檢執行情況的檢查記錄;

  5、監理單位簽認的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三)核查建設單位委托進行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

  監督機構每次檢查后均應當填寫《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監督記錄》。

  第十三條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施工單位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的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委托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的對工程主要受力構件不少于同批構件總數5%數量的檢測工作。

  (二)監督檢查施工單位進行的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樣檢測工作。

  (三)監督檢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的見證取樣檢測工作。

  第十四條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應使用檢測儀器設備進行監督抽測,監測情況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測記錄表》。

  經監測發現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對工程實體受力構件質量有懷疑的,應責成施工單位委托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專項檢測,并向監督機構報送檢測結論,監督機構應對專項檢測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當地基基礎分部(子分部)、主體分部(子分部)工程、具備獨立使用功能和生產能力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具備階段驗收條件以及單位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監督機構應按工程質量驗收監督程序,對工程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監督機構應按下列程序對工程質量階段驗收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一)核查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提交的工程驗收資料、驗收方案;

  (二)現場核實工程質量驗收條件;

  (三)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總體情況;

  (四)查驗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五)實地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六)核查整改問題處理情況;

  (七)監督工程質量驗收程序,核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驗收簽字手續是否齊全。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階段驗收條件具備時,監督機構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計劃階段驗收15個工作日前報送以下資料進行審核:

  (一)建設單位填報的《主體結構、地基與基礎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通知書》,階段驗收方案、驗收人員組成名單以及建設單位進行委托檢測的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報告。

  地基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階段驗收時,建設單位還應提供《土壤氡濃度檢測報告》。

  (二)施工單位出具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階段驗收報告》、階段驗收分部工程《混凝土強度統計評定報告》、《砂漿抗壓強度統計評定報告》、《鋼結構焊縫探傷檢測報告》、《高強螺栓抗滑移系數檢測報告》以及施工單位《工程實體質量抽樣檢測報告及使用功能檢驗報告》。

  地基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階段驗收時,施工單位還應提供《地基驗槽報告》、《地基承載力試驗報告》、《樁基檢測報告》。

  (三)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監理質量階段驗收評估報告》、進場材料抽樣檢驗統計報告。

  (四)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階段驗收質量檢查報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八條監督機構應當在階段驗收前對建設單位提交的階段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實地查驗工程實體質量,符合條件后,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階段驗收進行監督。

  在階段驗收過程中監督機構應填寫《主體結構、地基與基礎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監督檢查表》。

  第十九條單位工程具備工程竣工驗收條件時,監督機構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15個工作日前報送以下資料進行審核:

  (一)建設單位填報的《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通知書》、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方案、驗收人員組成名單以及建設單位進行委托檢測的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報告。

  (二)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竣工報告》、《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三)監理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監理質量評估報告》。

  (四)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檢查報告》、《建設工程設計質量檢查報告》。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竣工驗收檢測報告。

  (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實地查驗工程實體質量,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和條件檢查記錄》,符合條件后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全過程進行監督。

  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監督機構應填寫下列記錄:

  (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各項資料進行核查,填寫《竣工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監督抽查記錄》;

  (二)按照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驗收組人員到位情況、驗收組織及驗收方案執行情況、工程實體質量存在問題處理等情況,填寫《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表》。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環保、消防、規劃等專項驗收尚未進行,擬對單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監督機構按本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實施驗收監督。

  第二十二條對于未辦理質量監督已經開工建設的工程,在補辦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應補充申報監督。監督機構應按委托執法權限或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并責令建設單位委托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檢測鑒定,檢測鑒定結論符合工程設計、施工有關標準后,方可補辦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對于已取得《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后3個月內未開工建設的工程,應要求建設單位向監督機構提交暫緩開工的書面報告,并在正式開工時書面報告監督機構,否則《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自動失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辦。

  第二十四條監督機構在質量監督過程中應及時記錄監督情況,并要求相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予以簽認,發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質量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不符合有關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時,應按下列程序予以處罰:

  (一)發現一般性問題,未影響結構安全、環境質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向責任單位簽發《建設工程質量現場檢查通知書》,監督整改;

  (二)發現較嚴重質量問題,有可能對結構安全、耐久性、環境質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產生不良影響的,簽發《建設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三)發現危及結構安全和環境質量的重大質量問題,簽發《建設工程質量局部停工通知書》;

  (四)責任單位整改完畢后,監督機構應要求責任方上報《建設工程質量整改結果報告》,局部停工工程還需上報《建設工程復工申請報告》;

  (五)監督機構收到質量整改報告或復工申請報告3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應簽發《建設工程復工通知書》;

  (六)按照《甘肅省工程建設質量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甘建工[2003]380號文)規定的程序,記錄不良行為現象,填記《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不良質量行為記錄表(監督登記表)》以及《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不良質量行為記錄表(匯總表)》。

  第二十五條監督機構在工程質量階段驗收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前發現報送的驗收資料不符合有關規定,應要求建設單位補報,工程實體質量存在問題的,應責令整改;對驗收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或工程實體質量存在問題的,應當場發出《建設工程不具備驗收條件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事故的監督處理:

  (一)責任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填寫《工程質量事故快報表》;

  (二)監督機構收到《工程質量事故快報表》后應當及時簽發《建設工程質量局部停工通知書》,監督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進行監督,事故處理完成后填寫《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監督記錄》。

  第二十七條監督機構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監督處理:

  一、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工程基本概況發生變化時,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通知,辦理有關監督變更申報手續;其中施工單位發生變更時,建設單位還應在新的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前委托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已建工程進行檢測鑒定,并將檢測鑒定報告報監督機構備案。

  二、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時,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通知,通知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工程恢復施工后,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工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對于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已建工程進行檢測鑒定。

  第二十八條監督機構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九條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反映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基本情況;

  (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執行有關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工程建設程序情況;

  (三)工程質量階段驗收及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情況;

  (四)工程重要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檢測情況;

  (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資料核查情況;

  (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情況;

  (七)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八)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以及相關人員的不良質量行為記錄和重要事件記述。

  (九)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情況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議。

  第三十條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按照審核批準程序進行簽認,加蓋公章后簽發。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一式六份,報備案機關一份、監督機構留存二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過后送建設單位三份。

  第三十一條監督機構應當在簽發《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之日起,按單位工程開始建立監督檔案,并在提交監督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監督檔案歸檔工作。

  第三十二條全省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實行統一編號,編號由9位數字組成,前4位數為工程所在市(州)、縣(區)行政區域代碼,第5、6位數字為當年年份的后2位數,第7、8、9數字為本地監督機構監督工程的自然順序號。

  第三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統一采用國際標準A4幅面,按有關工程文件檔案管理規定裝訂。

  第三十四條工程名稱欄按設計圖紙標注的工程全稱填寫,單位名稱欄按公章全稱填寫,簽字欄必須為本人親筆簽署,凡書寫內容應字跡清晰,復印件應先行復印再行個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三十五條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由質量監督組負責收集整理,包括監督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影像資料。

  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國家及省重點建設項目、標志性工程、特殊工程永久保存,大、中型工程長期保存,一般工程短期保存。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即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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