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 時間:2012-09-17 閱讀:0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強化投資責任和風險約束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權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代建辦”)行使出資人職責,對中央和省級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階段實施,嚴格控制項目的建設規模、使用功能及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建成并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以中央和省級政府財政性資金為主要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等特殊項目原則上可不實行代建制。
投資規模較小或須分散實施的建設項目,可通過捆綁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 代建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等,應當依法公開招標。
項目建設中可獨立采購并安裝使用的非建筑類設備、材料,應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第五條 代建項目取得省發展改革委立項批復和可研報告批復后,報省代建辦審核,具備實施條件的,進入代建程序。
第六條 省代建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從有資質的企業中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管理公司。
省政府指定省代建辦建設的項目,由省代建辦組織實施。
第七條 項目管理公司中標后,由省代建辦與其簽訂《委托代建合同》。
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項目管理公司應當提供不低于項目代建管理費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保證其切實履行代建職責。
項目業主單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簽訂后立即向中標項目管理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資料,做好前后兩個階段的銜接。
第八條 項目管理公司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經省代建辦組織初審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
第九條 項目管理公司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施工圖設計、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并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對代建項目的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投資控制等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 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由省代建辦申請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項目管理公司組織編制工程財務決算,經省代建辦審核后,報省財政廳辦理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決算審批手續。驗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設施設備及資料交付項目業主單位。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工程尾款支付完畢,代建工作結束。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代建項目立項、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審批和安排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對代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設實施進行監督。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代建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并根據批準的預算撥款,對代建項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后予以批復。
省建設廳負責對代建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管。
省審計廳負責對代建的重大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進行跟蹤審計,并應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依法對代建項目投資概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省監察廳負責對項目代建過程中具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及時查處和糾正項目代建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省代建辦全面負責項目實施,對項目代建全過程進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全省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有關政策規章并監督執行;
(二)對項目前期工作進行評價,具備實施條件的進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組織公開招標選擇項目管理公司,與中標的項目管理公司簽訂代建合同,明確雙方責任;監督項目管理公司進行設計、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設備的招標;依法組織項目監理招標,并與中標的監理公司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責任;
(四)參與實施代建制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規劃、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初審;
(五)負責代建項目施工階段的監管;
(六)審查并上報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七)審查參建單位的付款申請,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并對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跟蹤評價;
(八)定期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反映存在的問題;
(九)督促項目管理公司辦理項目建設及竣工驗收所需相關手續,審查工程結算,組織工程決算和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單位是項目申報和項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根據批復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和投資建議;
(二)負責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參與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
(三)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參與協助辦理土地、規劃、四通一平、環保、抗震、消防、人防、園林綠化、市政配套等各項手續;
(四)做好項目前期工作與建設階段的銜接,協助項目管理公司辦理項目代建實施階段及竣工驗收等手續;
(五)負責項目自籌資金的籌措,及時、足額將資金撥入項目專戶;
(六)對項目管理公司的建設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七)參與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公司根據《委托代建合同》約定和省代建辦的授權,行使建設單位職責,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造價控制、安全生產等負全部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批準的項目可研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并報批;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并報審;負責辦理項目建設階段和竣工驗收相關手續;
(二)在省代建辦和有關部門監督下組織項目設計、施工及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與中標的設計、施工及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并報省代建辦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三)負責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經省代建辦批準后執行;負責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定期向省代建辦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項目年度財務結算報表;依據項目進度向省代建辦提出項目付款申請;
(四)負責項目建設階段實施,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將項目施工中可能出現的設計變更、概(預)算調整及其他重大問題及時報省代建辦;
(五)組織項目中間驗收和專項驗收,申報、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負責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報省財政廳批準;負責整理匯編項目建設及竣工的技術資料;
(六)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七)負責向項目業主單位辦理資產、資料移交手續;
(八)負責組織協調工程保修期內的修繕維護,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由省代建辦直接代建的項目,省代建辦承擔項目管理公司職責。
第十六條 代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分項目設立資金專戶,單獨建賬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項目所發生的各項開支費用和財產物資購置的情況。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公司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經省代建辦審核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審批。
省財政廳根據批準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將代建項目資金撥入代建項目專戶;代建項目的自籌資金或其他配套資金,由項目業主單位及時、足額撥入代建項目專戶。
第十八條 省代建辦根據項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計劃和付款申請,按照實際工作進度和合同約定,將應付款直接撥付各參建單位。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管理費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收取,由省代建辦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已批準的概算實施,嚴禁在施工過程中隨意變更設計及投資。代建項目建設期間,確需調整設計及概算的,經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并落實資金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代建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應足額列入項目預備費。項目預備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省代建辦應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匯報,并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代建項目建設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參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省代建辦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項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項目管理公司違約應賠償損失的,在損失賠償額確認后,由省代建辦從其代建管理費中扣減;代建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的,從項目管理公司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仍不足以支付的,省代建辦有權依法追償。
存在上述行為的參建單位列入企業不良記錄,3年內不得參與省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其參與省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代建項目如期建成竣工驗收,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經驗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約定,質量合格,竣工財務決算經省財政廳評審批準后,決算投資與概算投資相比有節余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項目管理公司獎勵,獎勵資金從項目結余資金中開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權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代建辦”)行使出資人職責,對中央和省級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階段實施,嚴格控制項目的建設規模、使用功能及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建成并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以中央和省級政府財政性資金為主要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等特殊項目原則上可不實行代建制。
投資規模較小或須分散實施的建設項目,可通過捆綁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 代建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等,應當依法公開招標。
項目建設中可獨立采購并安裝使用的非建筑類設備、材料,應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第五條 代建項目取得省發展改革委立項批復和可研報告批復后,報省代建辦審核,具備實施條件的,進入代建程序。
第六條 省代建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從有資質的企業中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管理公司。
省政府指定省代建辦建設的項目,由省代建辦組織實施。
第七條 項目管理公司中標后,由省代建辦與其簽訂《委托代建合同》。
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項目管理公司應當提供不低于項目代建管理費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保證其切實履行代建職責。
項目業主單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簽訂后立即向中標項目管理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資料,做好前后兩個階段的銜接。
第八條 項目管理公司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經省代建辦組織初審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
第九條 項目管理公司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施工圖設計、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并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對代建項目的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投資控制等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 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由省代建辦申請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項目管理公司組織編制工程財務決算,經省代建辦審核后,報省財政廳辦理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決算審批手續。驗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設施設備及資料交付項目業主單位。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工程尾款支付完畢,代建工作結束。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代建項目立項、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審批和安排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對代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設實施進行監督。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代建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并根據批準的預算撥款,對代建項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后予以批復。
省建設廳負責對代建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管。
省審計廳負責對代建的重大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進行跟蹤審計,并應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依法對代建項目投資概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省監察廳負責對項目代建過程中具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及時查處和糾正項目代建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省代建辦全面負責項目實施,對項目代建全過程進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全省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有關政策規章并監督執行;
(二)對項目前期工作進行評價,具備實施條件的進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組織公開招標選擇項目管理公司,與中標的項目管理公司簽訂代建合同,明確雙方責任;監督項目管理公司進行設計、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設備的招標;依法組織項目監理招標,并與中標的監理公司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責任;
(四)參與實施代建制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規劃、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初審;
(五)負責代建項目施工階段的監管;
(六)審查并上報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七)審查參建單位的付款申請,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并對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跟蹤評價;
(八)定期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反映存在的問題;
(九)督促項目管理公司辦理項目建設及竣工驗收所需相關手續,審查工程結算,組織工程決算和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單位是項目申報和項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根據批復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和投資建議;
(二)負責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參與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
(三)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參與協助辦理土地、規劃、四通一平、環保、抗震、消防、人防、園林綠化、市政配套等各項手續;
(四)做好項目前期工作與建設階段的銜接,協助項目管理公司辦理項目代建實施階段及竣工驗收等手續;
(五)負責項目自籌資金的籌措,及時、足額將資金撥入項目專戶;
(六)對項目管理公司的建設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七)參與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公司根據《委托代建合同》約定和省代建辦的授權,行使建設單位職責,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造價控制、安全生產等負全部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批準的項目可研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并報批;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并報審;負責辦理項目建設階段和竣工驗收相關手續;
(二)在省代建辦和有關部門監督下組織項目設計、施工及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與中標的設計、施工及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并報省代建辦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三)負責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經省代建辦批準后執行;負責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定期向省代建辦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項目年度財務結算報表;依據項目進度向省代建辦提出項目付款申請;
(四)負責項目建設階段實施,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將項目施工中可能出現的設計變更、概(預)算調整及其他重大問題及時報省代建辦;
(五)組織項目中間驗收和專項驗收,申報、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負責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報省財政廳批準;負責整理匯編項目建設及竣工的技術資料;
(六)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七)負責向項目業主單位辦理資產、資料移交手續;
(八)負責組織協調工程保修期內的修繕維護,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由省代建辦直接代建的項目,省代建辦承擔項目管理公司職責。
第十六條 代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分項目設立資金專戶,單獨建賬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項目所發生的各項開支費用和財產物資購置的情況。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公司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經省代建辦審核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審批。
省財政廳根據批準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將代建項目資金撥入代建項目專戶;代建項目的自籌資金或其他配套資金,由項目業主單位及時、足額撥入代建項目專戶。
第十八條 省代建辦根據項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計劃和付款申請,按照實際工作進度和合同約定,將應付款直接撥付各參建單位。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管理費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收取,由省代建辦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已批準的概算實施,嚴禁在施工過程中隨意變更設計及投資。代建項目建設期間,確需調整設計及概算的,經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并落實資金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代建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應足額列入項目預備費。項目預備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省代建辦應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匯報,并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代建項目建設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參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省代建辦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項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項目管理公司違約應賠償損失的,在損失賠償額確認后,由省代建辦從其代建管理費中扣減;代建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的,從項目管理公司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仍不足以支付的,省代建辦有權依法追償。
存在上述行為的參建單位列入企業不良記錄,3年內不得參與省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其參與省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代建項目如期建成竣工驗收,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經驗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約定,質量合格,竣工財務決算經省財政廳評審批準后,決算投資與概算投資相比有節余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項目管理公司獎勵,獎勵資金從項目結余資金中開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