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標準
來源: 時間:2012-09-17 閱讀:0
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標準認定,有助于建立執業人員信用檔案體系和誠信體系,完善行業內部人員執業制度法律法規,規范執業秩序和行業秩序,促進建筑市場規范化良性發展。不良行為標準,是依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針對不同的執業人員,根據各行業特點分別確定不良行為標準,做到有法可依,罰有所據。為避免產生歧義或混亂,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1、本標準所涉及的執業人員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對其他執業人員不涉及;
2、本標準所列之不良行為,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并引起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
3、不良行為標準法律依據和處罰依據確定的原則是,優先依據本行業法律法規中操作性更強的實施細則,無實施細則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
4、某些執業人員不良行為標準只存在法律依據,沒有針對執業人員的具體處罰依據,分為兩種情況處理。若相應法律法規中規定了相似行為的處罰依據,參照執行;若沒有規定,也無法依據更高一級的法律法規,暫留空白;
5、行為代碼的編制參照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標準(建市[2007]9號文件),代碼依次為:注冊建筑師(M1)、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N1)、注冊建造師(P1)、注冊監理工程師(Q1)、注冊造價工程師(R1)。
注冊人員
1.注冊建筑師
2.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3.注冊建造師
4.注冊監理工程師
5.注冊造價工程師
依據標準
《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標準
1.注冊建筑師
行為類別行為代碼不良行為法律依據處罰依據
M1-1注冊M1-1-01變更執業單位,未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進行變更注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M1-1-02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注冊機關不予受理,并由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九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資格或者注冊建筑師證書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取消考試合格資格或者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M1-1-0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證書并收回執業印章,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九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資格或者注冊建筑師證書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取消考試合格資格或者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M1-1-04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違反本細則,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M1-1-05拒絕接受繼續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三)未達到注冊建筑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M1-1-06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違反本細則,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M1-2執業M1-2-01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執業范圍《建筑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一條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五)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
M1-2-02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建筑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筑師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M1-2-03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M1-2-04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M1-2-05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M1-2-06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M1-2-07因設計原因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產生重大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二條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筑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筑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M1-2-08對因設計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不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M1-2-09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一條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
M1-2-10不保守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一條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三)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M1-2-1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違反本細則,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M1-2-12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一條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二)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M1-3
其它M1-3-01在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活動中,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中禁止的行為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注:M1-2-04——M1-2-08中各條的處罰依據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僅明確規定對單位的處罰,而對執業人員沒有明確規定,故參考第七十二條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2.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行為類別行為代碼不良行為法律依據處罰依據
N1-1
注冊N1-1-0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審批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N1-1-0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1-1-03拒絕接受繼續教育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N1-1-0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N1-1-05變更執業單位,未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進行變更注冊《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第十五條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N1-2執業N1-2-01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N1-2-02超出《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所規定的執業范圍《建筑法》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N1-2-03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N1-2-04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規定的執業范圍的《建筑法》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N1-2-05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N1-2-06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N1-2-07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N1-2-08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N1-2-09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N1-2-10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N1-2-11因設計原因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產生重大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N1-2-12對因設計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不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N1-3
其它N1-3-01在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活動中,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中禁止的行為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注:N1-2-09——N1-2-12各條的處罰依據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僅明確規定對單位的處罰,而對執業人員沒有明確規定,故參考第七十二條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3.注冊建造師
行為類別行為代碼不良行為法律依據處罰依據
P1-1注冊P1-1-0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五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P1-1-0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五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1-03拒絕接受繼續教育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二十五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P1-1-0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1-05聘用單位破產、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年齡超過65周歲、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下,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P1-1-06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2執業P1-2-01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2-02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規定的執業范圍的《建筑法》第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P1-2-03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建筑法》第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2-04執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項目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2-05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2-06實施商業賄賂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建筑法》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2-07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2-08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2-09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P1-2-10未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P1-3
其它P1-3-01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二十六、三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P1-3-02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二十六、三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P1-3-03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十四、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P1-3-04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十四、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P1-3-05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建筑法》第四十七條《建筑法》第七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P1-3-06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九、十九、二十八、三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P1-3-07在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活動中,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中禁止的行為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4.注冊監理工程師
Q1-1
注冊Q1-1-0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十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Q1-1-0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十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1-1-03拒絕接受繼續教育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三,二十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冊、延續注冊或者變更注冊:(三)未達到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Q1-1-0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Q1-1-05聘用單位破產、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年齡超過65周歲、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下,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Q1-1-06不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Q1-2執業
Q1-2-01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Q1-2-02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建筑法》第十四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Q1-2-0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Q1-2-04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Q1-2-05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Q1-2-06不嚴格執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不履行管理職責,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Q1-2-07與被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利害關系而承擔監理業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Q1-2-08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Q1-2-09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Q1-2-10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Q1-3
其它Q1-3-01在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活動中,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中禁止的行為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5.注冊造價工程師
R1-1
注冊R1-1-0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
R1-1-0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1-03拒絕接受繼續教育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R1-1-0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1-05聘用單位破產、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年齡超過65周歲、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下,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R1-2執業R1-2-01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2-02未經注冊以注冊工程師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業務《建筑法》第十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R1-2-03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建筑法》第十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2-04違反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2-05執業過程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并造成嚴重后果《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2-06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2-07不履行造價工程師義務,造成不良后果《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2-08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實施商業賄賂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2-09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2-10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R1-3
其它R1-3-01在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活動中,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中禁止的行為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