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主要建筑材料價格進行調整的通知
來源: 時間:2012-09-17 閱讀:0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省級有關廳、局、總公司,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由于我國經濟發展處于轉型期,近期市場物價出現結構性上漲,建筑安裝材料價格漲幅較大,增大建設成本,已影響到工程建設。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的調整提出以下意見。
一、鋼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漲落所發生的價差,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擔風險的原則進行調整。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合同中約定了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計算方法,以及明確了風險范圍以外單價調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約定調整材料價差。合同中未約定風險費用額度以及風險范圍以外單價調整的,材料價差由發包人承擔。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僅以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承包人自行測算并承擔風險,沒有具體約定的,可視為其風險范圍和幅度約定不明,其價差由發包人承擔。
3、施工合同采用可調價格的工程,應按合同約定的條款調整價差。
4、鋼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價差計算以投標或合同簽訂時采用的材料價格(預算價格或指導價格)與施工期發生的實際采購價或指導價格調整價差,價差除計取工程定額測定費和稅金外,不計取其他費用。
5、發承包雙方對材料調價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作為調整合同價款的依據。
二、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的動態管理,在價格波動較大時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范圍,有條件的市、州可通過“甘肅工程造價信息網”動態發布價格信息,正確引導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三、各市、州招投標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備案審查工作,工期在6個月之內且合同價款較小(工程造價100萬元以內)的工程,打足備料款時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工期超過6個月或合同價款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對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無相關條款的,應要求招標方補充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或由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增加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否則不予辦理合同備案。
四、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標底(最高限價)、招標文件時,應切合市場實際,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建筑材料指導價格主要是用于指導建設工程當期工程結算,而不是預測建設工程后期材料價格的變化,在沒有打足風險系數或支付足額備料款時,一般不宜采用建設工程當期的材料指導價格固定后期工程的材料價格。
五、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慮物價漲落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響,明確約定投標人應考慮的材料價格風險范圍、風險幅度和超出風險范圍、幅度后的調整辦法。承包人不得盲目壓價,應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為前提,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均應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計價依據、計價辦法,不得隨意壓級壓價。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已辦理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由于我國經濟發展處于轉型期,近期市場物價出現結構性上漲,建筑安裝材料價格漲幅較大,增大建設成本,已影響到工程建設。為穩定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的調整提出以下意見。
一、鋼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漲落所發生的價差,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擔風險的原則進行調整。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合同中約定了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計算方法,以及明確了風險范圍以外單價調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約定調整材料價差。合同中未約定風險費用額度以及風險范圍以外單價調整的,材料價差由發包人承擔。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僅以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承包人自行測算并承擔風險,沒有具體約定的,可視為其風險范圍和幅度約定不明,其價差由發包人承擔。
3、施工合同采用可調價格的工程,應按合同約定的條款調整價差。
4、鋼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價差計算以投標或合同簽訂時采用的材料價格(預算價格或指導價格)與施工期發生的實際采購價或指導價格調整價差,價差除計取工程定額測定費和稅金外,不計取其他費用。
5、發承包雙方對材料調價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作為調整合同價款的依據。
二、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的動態管理,在價格波動較大時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范圍,有條件的市、州可通過“甘肅工程造價信息網”動態發布價格信息,正確引導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三、各市、州招投標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備案審查工作,工期在6個月之內且合同價款較小(工程造價100萬元以內)的工程,打足備料款時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工期超過6個月或合同價款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對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無相關條款的,應要求招標方補充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或由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增加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否則不予辦理合同備案。
四、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標底(最高限價)、招標文件時,應切合市場實際,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建筑材料指導價格主要是用于指導建設工程當期工程結算,而不是預測建設工程后期材料價格的變化,在沒有打足風險系數或支付足額備料款時,一般不宜采用建設工程當期的材料指導價格固定后期工程的材料價格。
五、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慮物價漲落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響,明確約定投標人應考慮的材料價格風險范圍、風險幅度和超出風險范圍、幅度后的調整辦法。承包人不得盲目壓價,應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為前提,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均應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計價依據、計價辦法,不得隨意壓級壓價。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已辦理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