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評標定標辦法》個別條款修訂及解釋內容的通知
來源: 時間:2012-09-17 閱讀:0
關于《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評標定標辦法》個別條款修訂及解釋內容的通知
甘建建[2008]17號
關于《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招標投標綜合記分評標定標辦法》個別條款修訂及解釋內容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單位及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評標定標辦法》(甘建建[2006]230號)實施以來,對于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社會反映比較好。但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一些投標人片面追求不合理的低報價。為了正確引導工程招標投標的合理報價,通過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經研究,對該辦法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訂和解釋。各有關建設、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確保修訂條款及解釋內容的全面貫徹落實。
并再次重申,依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凡限額以上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進入建設工程有形建筑市場通過招標發包。凡不進入有形建筑市場、未經過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監管的工程項目,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得受理監督,對建設、施工單位一并進行通報批評,施工單位載入不良記錄,評標中對施工單位每次扣3分(扣分期為一年)。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件:《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評標定標辦法》個別條款修訂及解釋內容的意見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評標定標辦法》個別
條款修訂及解釋內容的意見
一、修訂內容
1、將第八條“+4%~-8%”修訂為“+5%~-7%(包括+5%、-7%)”。其浮動點修訂為:+1%、+0.75%、+0.5%、+0.25%、0%、-0.25%、-0.5%、-0.75%、-1%、-1.25%、-1.5%。將原“每向上浮動0.5%扣1分,每向下浮動0.5%扣0.5分”修訂為:“每向上浮動0.5%扣0.5分,每向下浮動0.5%扣0.5分”。其計算程序不變。
2、投標保證金修訂為:現金支票、保兌支票或銀行匯票。投標保證金應當在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或者領取設計圖紙時,提交給招標人。
二、解釋內容
1、第八條,有效投標人未達到5家,但滿足4家(包括4家)時,去掉一個最高報價和一個最低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基數計算評標指標;當有效投標人滿足3家(包括3家)時,以全部有效報價進行算術平均方式計算評標指標。
2、裝飾裝修工程不涉及地基基礎,其施工評標時再不考核項目經理是否承擔過濕陷性黃土地基施工任務。